一、未做醫療過錯鑒定能否起訴
沒有做醫療過錯鑒定的,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不影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做醫療事故鑒定要找哪個部門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并且,醫療事故鑒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托--受理--初次鑒定--補充鑒定--出具鑒定。
當然了,如果對鑒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鑒定。并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從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另外,做醫療鑒定需要一定的費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決:
1、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所以未做鑒定不影響當事人起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卓律網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