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加工承攬合同貨款有沒有時效
定作人拖欠承攬合同約定貨款的,承攬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貨款,有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承攬合同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所以定作人拖欠承攬合同的貨款,承攬人向法院主張貨款的,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是3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卓律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